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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安徽明光经济开发区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滁政秘〔2016〕141号)精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支持市工业、物流企业发展,制定本奖励政策。

  二、制定依据

  奖励政策主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滁政秘〔2016〕141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部门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工业园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奖励对象有所限制

  奖励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工业和物流企业,但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作为奖励对象:1.非法人机构;2.垄断、限制类企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烟草等;3.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或高污染企业,或发生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4.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经地税部门依政策批准缓缴的企业除外),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5.年度内有违法用地行为或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企业。

  (三)降低奖励标准门槛

  在原政策基础上,将最低门槛由原来的亩均年度税收贡献3万元降低到2万元,增加2档,共分为2万元(含)至3万元、3万元(含)至4万元、4万元(含)至5万元、5万元(含)至6万元、6万元(含)至7万元、7万元(含)至10万元、10万元(含)以上等7个档次,奖励标准分别为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30%、40%、55%、75%、85%、95%和100%。另外,为扶持新办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全市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第1年、第2年均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予以奖励。

  (四)明确奖励政策期限

  奖励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3年,试行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经济运行形势、产业发展状况等综合评估后修订。

  (五)优化办理程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中“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奖励资金在地税部门征税后1个月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位”等有关规定,将原政策中按年拨付企业奖励资金调整为“按季申报、按季预拨、按年清算”。办理程序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一是按季申报。亩均税收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根据税收归属情况,向市经信部门提出兑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是部门审核。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环保、国土房产、商务、交通、财政等部门按政策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是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信部门审核意见后10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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