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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明光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5    来源: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明光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5日

  明光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及《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48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市本级配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续贷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续贷过桥资金的设立、使用和审批

  第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市本级配套及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形成,以后根据市场需求及省市财政安排情况适当调整。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委托明光融资担保公司具体运作。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费率原则上参照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利率计算,由明光融资担保公司收取。

  第七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地政策。在我市境内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地税登记的小微企业;

  (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贷政策。财务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征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

  (四)其他条件。纳税信用评级不低于B级;企业和法人代表社会信誉良好等。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

  (一)续贷过桥资金只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同一企业在同一银行每年使用过桥续贷资金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合作银行根据存入的续贷资金金额提供不低于5倍的信贷额度。

  第九条 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续贷过桥资金的报告,并填制《明光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企业和法人代表的银行征信报告;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交验)、复印件(留存);

  (四)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利率及贷款额等);

  (五)税务部门纳税评级及无欠缴税款证明、市场监管部门信用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以及申报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审批

  (一)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在贷款银行贷款到期日1个月前,向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市经信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明光融资担保公司组织人员对企业提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到该企业、承贷银行审查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贷等级以及承贷银行续贷手续完备情况进行核实,初审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移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明光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与用款企业签订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协议,明确续贷过桥资金用途、额度、时限和归还等事项;

  (四)明光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市财政局与用款企业签订的使用协议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资金。

  第三章续贷过桥资金的归还、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和明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光融资担保公司要在合作银行设立续贷过桥资金专户,向市财政局定期报送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对续贷过桥资金的全部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相关资料单独立卷归档,以备查询。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完整,合作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银监部门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同时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每年对企业使用过桥续贷资金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对评定结果优良的企业,在次年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时优先予以考虑;对评定结果较差的企业,暂停或取消其使用续贷过桥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暂停合作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同时市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五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实行预警和叫停机制。市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认为小微企业或合作银行违约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启动预警或叫停程序。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金融办、经信委将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成效(含扶持企业户数、续贷累计发生额、资金周转率)、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滁州市财政局、金融办和经信委。

  第十七条 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金融办、经信委和审计局要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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